★为防敌特破坏,抗战时期,胶东根据地严格实行“通行证”制度。不仅车辆、物资和特殊人员需要通行证,一般群众出村探亲赶集也要开具通行证。当时办理通行证手续简便,凡有公章者,都可为相关人员开具通行证。农村老百姓使用的通行证,多由村抗日武装自卫团和村公所开具。由于纸张缺乏,这些通行证,极不正规,大小长短不定,字体不一。村里组织人员轮流在村口站岗,盘查通行人员,有情况到村团部报告。白天多由村中的妇救会、青妇小队,早、午、晚不上课的时候,则由儿童团换班值岗,夜间由青壮年民兵执勤,并实行“口令”制度。
★为加强根据地治安管理,防止汉奸特务的破坏活动,胶东革命根据地内,自1941年开始实行“公民证”制度。“公民证”,相当于现在的“身份证”,由胶东行政公署统一设计图样,各县自行印制颁发。尺寸规格为13×9.5厘米,土纸或新闻纸印制,对折形成4个页面。证中不贴相片,除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外,还印有10项“公民誓约”,并在最后1页摘印1940年山东省战工会公布施行的《人权保障条例》有关条文,首页盖县政府之关防大印。
★ 1938年,蓬莱、黄县、掖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,组建乡村调解委员会。1940年,北海、东海专署制定《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》。 1943年,胶东行署规定:“村调解委员会3 ~ 5人,区调解委员会5人,分别由村、区长兼任主任委员”。1946年,东海专署各县所属的村调解委员会由7 ~ 12人组成,并设“说事小组”,解决民间纠纷。
1941年,海阳县的早期村民通行证
1944年,胶东根据地农村就近简易通行证
1943年,胶东根据地公民证
现存烟台市博物馆。
1946年,胶东区公安局编印的《公安通讯》
现存烟台市档案馆,由姜斌捐赠。
1946年,栖东县温泉区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
现存烟台市档案馆,由王景文捐赠。
1949年,掖县程郭镇高郭庄村调解笔录
现存莱州市红色文化办公室。
1947年,“杨禄奎事件”相关文献此组现存烟台市博物馆,包括烟台市政府致联总烟台办事处严重抗议书、烟台法院刑事判决书、联总代表公开声明道歉书、刊登“杨禄奎事件”判决结果的英文报纸《The Chefoo News》。
1947年,“杨禄奎事件”照片集
现存烟台市档案馆,由王景文捐赠。(详见本丛书《风云》之“杨禄奎事件”)